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正北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民國101年5月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