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清泉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
葛睿驎律師 羅碧盛 上一人 王勝彥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李河松
2號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一段45 葉經濈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潘清泉、羅碧盛、李河松、葉經濈被訴詐欺未遂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清泉、羅碧盛、李河松、葉經濈因詐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潘清泉、羅碧盛、李河松、葉經濈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