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佳德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卿 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2,144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626,777元,以上2項合計為6,878,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3,6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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