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25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城簡字第39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