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怡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7月10日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54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806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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