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6年5月至88年8月、87年2月間、88年1月11日、88年8月31日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67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9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03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