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二七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殺人罪,所處有期徒刑 陸年 ,減為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九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並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惟本件乃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同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