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3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城簡字第88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