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0日犯傷害致死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8月10日以94年度訴字第285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0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13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563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罪並適用自首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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