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莊崇銘
被 告 李憲政
吳權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百分之六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被告李憲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吳權峻給
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李憲政負擔,如對被告李憲政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吳權峻給付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