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71號
原   告  陳國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為原告與被告
陳文周陳啟明陳春南陳春榮陳坤木陳國興 、陳亮
陳志宏陳志隆陳志勝陳洪寶緞陳英雄洪陳美珍
所共有,兩造均無法達成協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
判分割等語,並聲明:㈠陳亮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陳亮所
遺留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應有持分8/160辦理
繼承登記。㈡請求判決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
三、經查,共有人陳亮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33號卷
第9頁),本院於108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
七日內,補正陳亮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陳亮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繼承人
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原告於108年4月16日
收受該裁定,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
首開說明,爰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其餘被告另行判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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