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鄭仁哲 律師被告連財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運財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