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宇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本庭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11,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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