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45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村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啓峯 、 王忠城 、鴻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