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訴人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上訴人丙○○
號丁○○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熊家興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韋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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