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訴人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乙○○
丙○○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319,9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59,824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文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