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請人里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建文
聲請人 蕭路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聲請人高建文、高輝貞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