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告 阮清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妍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