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關係,但婚後感情不睦,已無夫妻之情,婚姻已難以維持,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離婚。
乙、被告方面: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並同意離婚。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已為被告所自認,並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被告之右揭行為,已使兩造之婚姻難以維持,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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