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並減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一三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先後確定在案,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