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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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判決處以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以九十五年度嘉交簡字第一七一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前案紀錄,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