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他字第八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三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前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更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一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