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丙○○○
甲○○○前列二人共同共同訴訟代 吳秋永 律師理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玖萬 陸仟伍佰肆拾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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