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柑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