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鴻陽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邱鴻陽的債權人,相對人邱
鴻陽的被繼承人 邱瑞來 死亡後,相對人邱鴻陽並未辦理拋棄
繼承。但是相對人邱鴻陽為了規避自己積欠的債務,竟將被
繼承人邱瑞來如附表所示的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邱○○名下,使
聲請人的權益受損。因此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就
系爭遺產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的
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遺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是主張相對人就系爭遺產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
有應撤銷的原因,請求撤銷該分割繼承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
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民法第244條是撤銷訴權,
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經由法院以判決為之,無法
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因此,本件調解的聲
請,依法律關係的性質不能調解,依照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嘉義市○○○段○○○○號土地、嘉義市○○○段○○○○號建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