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昭銘
陳昭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銘、陳昭熙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陳昭銘、陳昭熙等間
就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48)、同
段20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4)、同段225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1/48)(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8年8月9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
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
因關係無效而不備所有權異動之法定要式性。渠等通謀虛偽
以為財產處分等害及聲請人債權之行為,實有確認之必要。
相對人間之無償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
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就其無效法律
行為聲請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
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因
,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
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