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390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宇
吳清成
被 告 孫鷺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6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