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正本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四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蘇榮慶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惟查上訴人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可按,且其於犯罪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更換新輪胎之支出新台幣七千二百元,有 常佑 底盤定位專業場請修單、發票及審理筆錄為憑,經此偵查、起訴及論罪科刑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