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41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被告意識型態創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宇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鐘宇瀚 」記載,應更正為「鍾宇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