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41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被告意識型態創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宇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鐘宇瀚 」記載,應更正為「鍾宇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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