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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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120號

原告 王景亮

被告 林連娣

周錦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4.52平方公尺」之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4.52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42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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