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647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許崇慎

被告 謝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78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8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806,7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810元

合    計      8,81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