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豐智簡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依霖
選任辯護人張嘉仁律師
陳伯彥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2「仿冒商品及數量」欄內「⑤髪飾1件」之記載,及「商標審定號」欄內「⑤00000000」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