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智簡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豐智簡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依霖

選任辯護人張嘉仁律師

陳伯彥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2「仿冒商品及數量」欄內「⑤髪飾1件」之記載,及「商標審定號」欄內「⑤00000000」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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