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
法定代理人 鄂主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
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549元(計算式:8700×16.27=14
15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