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61號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MITSUISUMITOMO
INSURANC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 律師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