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及釋明下列事項:①聲請人前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債務協商,聲請人係何時開始毀諾?②聲請人有哪些兄弟姊妹?並提出渠等之戶籍謄本。③聲請人配偶經營之皇點麵包烘焙坊營業收入減少,減少程度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定期命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尤旗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