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3樓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中關於「每月收入餘額僅剩110,616元」記載,應更正為「每月收入餘額僅剩10,16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2日所為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債務人每月收入餘額僅剩110,616元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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