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表:(一)債務人配偶陳延坤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釋明債務人以母親名義購買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之原因,及債務人使用汽車之必要性,又該汽車貸款是否已全數清償完畢。
(三)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配偶陳延坤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民國97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
(四)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兼職工作,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五)依債務人配偶陳延坤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96年之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說明債務人之配偶如何按月清償銀行借款16,000元、支出 陳瀅安 之扶養費5,000,並同時支應其他生活支出。又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非認定所得內容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據實陳明其配偶陳延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
(六)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5年12月迄今必要支出之種類、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及收據影本(應臚列各項費用,勿僅以一概括總數提出之)。
(七)提出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即陳瀅安)每月支出扶養費4,915元之證明,並說明支出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另應檢附適當之證明。債務人亦應提出配偶陳延坤實際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證明。又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生活雜支5,000元,觀其支出項目皆係嬰兒用品,則債務人所陳報之扶養費是否已含括在內?
(八)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勞保費343元、健保費720元之證明。
(九)說明債務人居住地及工作地點地址,及兩地間之距離,並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油費1,200元之計算方式。
(十)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資訊網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