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3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5,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