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0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75,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