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抗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80號再抗告人 洪文裕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淑美 、 王正宏 、 吳昆達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8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80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年6月5日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