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詹秀枝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被告 詹麗珠
詹忠山 追加被告 張宇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 律師複代理人 張魁育 被告 詹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第三十二行關於「598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592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
0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59
8地號」之記載,係「592地號」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 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戴嘉慧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