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聲明人 簡玉芳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裕民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有延
蔡興諺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自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4樓」之記載,應予以更正取消。
原裁定附表編號6關於「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丁于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