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核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家秐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家耘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家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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