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游淑貞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繼承人 莊豐穗 之繼承人起訴,惟莊豐穗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原告陳稱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選任莊豐穗之遺產管理人,為該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事件審理中,有民事陳報狀及臺北地院家事法庭通知可參,故原告起訴對象即莊豐穗之繼承人尚待臺北地院前開事件之結果為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