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0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公證結婚,不料被告竟於翌日即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影本、報紙分類廣告影本各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林振椿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無故離家出走,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結婚公證書、報紙分類廣告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原告鄰人林振椿到庭證明屬實,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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