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