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簡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彰交簡字第一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從輕量刑云云,經查原審判決係審酌被告酒後駕車追撞同向車道之前車輛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節,量處罪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僅以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鼎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千黛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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