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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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付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之規定,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