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八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捌佰叁拾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新台幣陸佰元,尚不足新台幣陸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