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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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二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全案卷證(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七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屬實,所為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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